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得於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後,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並配合調整或裁撤原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其原有業務由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