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
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
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
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
四、初審會議之組織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組織:1.由本院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得邀院長、副院長列席指導。
2.由本院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至少五人擔任初審委員。
如有必要得加聘院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二)審查原則:初審以就實物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審查為原則。
若遇參加拍賣會等特殊狀況,得特案簽准後進行之。
初審委員於「初審意見書」及「初審評審書」表達審查意見及簽名。
評審以全體出席委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作緩議處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 第3條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
- 第4條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
- 第5條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
- 第7條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二、通過複審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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