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
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
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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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藏品之徵集,以本院所需之古文物與藝術品(以下簡稱文物)為主。
- 第3條徵集之藏品,分為永久入藏及暫時入藏兩種,前者為蒐購及捐贈之件,後者為寄存之件。
- 第5條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
- 第6條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
- 第7條複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初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邀請複審委員,進行複審作業。二、通過複審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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