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
申請出版授權利用者,應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監製」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出版後二個月內,應依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繳交樣品。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7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3-0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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