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第7條 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品或產品圖檔二份供本院備查。申請出版授權利用者,應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授權監製」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出版後二個月內,應依授權印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繳交樣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