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藏品圖像:指由本院管理之藏品所製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二、出版授權:指申請利用…
- 第3條申請本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其利用類別及權利金收費標準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權利金收費標準表」(以…
- 第4條藏品圖像授權申請程序如下:一、填載藏品圖像授權或出版授權利用之申請表。二、檢附設計樣稿、企劃書(格式不限)及相關證明文件…
- 第6條藏品圖像及出版授權利用之權利金優惠規定如下: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如為非營利用途,得以收費標準表五折計算。二、與本院有互…
- 第7條申請圖像授權者,應於圖版旁或適當位置載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字樣;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依約繳交樣…
- 第8條本院藏品圖像底片或數位圖檔借用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但申請人於到期前三十個日曆天內以書面提出申請延長,並經本院同意者…
- 第9條申請人於簽訂授權契約或授權切結書時,應繳交本院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按繳交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免收…
- 第10條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
- 第11條本院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 第12條若未向本院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或盜版印刷時,本院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且得視違規情節輕重請求支付權…
- 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