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利用。
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藏、教育推廣、行銷宣傳、創意設計研發與數位發展等具重大效益,經本院審查同意者,得以免費、優惠計價或獎勵方式,利用前項資產。
第一項各利用方式之標的、計價基準及相關管理規定,由本院訂定之。
申請未訂計價基準者,得比照已訂計價基準之項目辦理,並依本院認定為準。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