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四、受贈收入。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