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