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16條 本院院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編製截至交代日止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