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組織目 第13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陳報本院院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