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許可設立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及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外匯證券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之證券商。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結構型商品、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券業 外匯證券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