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4條 經辦機構截留之偽(變)造外國幣券,除於必要時,得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外,應建檔妥慎保管;其保管期限逾五年者,得會同會計部門辦理銷燬,並列冊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