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偽造變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2條 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併簡稱經辦機構)經收顧客持兌之外國幣券發現有偽(變)造幣券時,除當面向持兌人說明係偽(變)造幣券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變)造作廢』章,硬幣應剪角作廢,並經持兌人同意後,將原件截留,掣給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