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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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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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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外匯經紀商經辦各項經紀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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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前項錯帳損失準備,除彌補錯帳所發生損失或本行同意者外,不得支用之。
第12條
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信譽卓著之外國或本國外匯經紀商之交易員一年以上者。二、曾任國內外銀行之…
第13條
外匯經紀商之從業人員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業務。除法律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匯經紀商之從業人員不得洩露客戶業…
第14條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第15條
本行為維持市場秩序,得查核外匯經紀商之業務或帳目,或要求檢送有關報表。
第16條
外匯經紀商經辦各項經紀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一、經本行許可後,未於第七條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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