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4條 台灣銀行於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之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比照第二條辦理外,截留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得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