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6條 法規: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6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