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6條 法規: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6條 硬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一、故意損壞。二、已作廢之硬幣。三、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四、經火燻、火焚、水漬、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