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第4條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