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