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應配合本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行每年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
二、就前條第一項所定事故辦理之行政調查與複查。
前項行政檢查或行政調查與複查提列之應改善辦理事項,票據交換所應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及後續處置情形函報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