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9-1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9-1條 票據交換所應配合本行辦理下列事項:一、本行每年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二、就前條第一項所定事故辦理之行政調查與複查。前項行政檢查或行政調查與複查提列之應改善辦理事項,票據交換所應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及後續處置情形函報本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