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2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四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22條 票據交換所應採取下列物理環境管理措施:一、依個別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體。三、針對個別作業環境之不同,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