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9條 法規: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四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19條 為防止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遭受侵害之情事,票據交換所應依據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種類與數量及個人資料傳輸工具與方法等因素,採取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