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