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8條 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格式應依法令、習慣或業務需要自行設計。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一、憑證名稱。二、日期。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四、交易內容及金額。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