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12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一、會計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並可隨時列印備供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