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0條 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為證明權責存在、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