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