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8條 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後任主管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該單位,一份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總裁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