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條 法規: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第五職等以上為職員,第四職等以下為工員。局長及處長比照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不列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