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行人員之用人費,應在核定之支付限額內撙節開支。本行得按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另本行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時,得酌增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前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