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