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7條 法規: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2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