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5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第二章 組織 第5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