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43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第四章 預算及決算 第43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額抵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