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
- 第34條本行得視對外收支情況,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 第35條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 第36條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
- 第37條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 第38條本行依本法賦與之職責,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各該機構與本章規定有關業務之專案檢查;並得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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