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第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3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