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法規: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4條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