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24條 法規: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己業務管理 第24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月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品種,員工及親屬口別粘存報查簿,填同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