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7條 法規: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戊報領手續 第17條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份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不實之責。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