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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培訓考用目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第8條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第8條
法規:
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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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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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陸海空軍各種勳獎章及證書或執照之補發,比照本辦法辦理。國防部核定補發之勳章,應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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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勳章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2條
勳章如有遺失,得由受領人聲敘理由,函請原請授勳機關轉請總統府補發;但已停頒者,不再補發。勳章證書如有遺失,得依前列手續轉…
第3條
前條原請授勳機關現已不存在者,以接管原請勳機關業務之主管院部會為轉請機關。
第4條
補發勳章應照補發時製作成本計算應收取之費用,於核定補發時通知受領人照繳。前項規定於外國人不適用之。
第5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收之費用,解繳國庫。
第6條
遺失之勳章或證書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第7條
陸海空軍各種勳獎章及證書或執照之補發,比照本辦法辦理。國防部核定補發之勳章,應列冊函送總統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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