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第4條 法規: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4條 補發勳章應照補發時製作成本計算應收取之費用,於核定補發時通知受領人照繳。前項規定於外國人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