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母法 第17條 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原請頒機關層報主管院補發。如原件查獲時,應比照勳章遺失補發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