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政府機關(構)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辦理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前項教育所需之課程、師資、教材,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各機關(構)參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