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寒假、暑假之放假日數。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營造終身學習社會。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班。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8-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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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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