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2條 法規: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2條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一、行政院。二、立法院。三、司法院。四、考試院。五、監察院。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