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組編人力目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7條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法規: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6條
補償金由支付退休、離職給與之機關、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為辦理退職工友,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友管理要點所稱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合稱工友),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務年…
第3條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
第4條
補償金於核定退休或離職案時併同核定,並由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發放機關、學校一次發給。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一、禠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
第6條
補償金由支付退休、離職給與之機關、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