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4條 法規: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4條 補償金於核定退休或離職案時併同核定,並由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發放機關、學校一次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