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3條 法規: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3條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所計得應領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基數。第一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工友最後在職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